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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9-04-19 08:31 点击量: 20015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2019.4.18法官论坛讲稿)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已于2016年8月1日施行。自两份文件实施近三年以来,能够切实地指导法官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够保证文书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对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促进和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技巧。

一、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事裁判文书结构

 

 

民事裁判文书构成

标题

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构成,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民事裁定书)+案号”

 

(1)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

(2)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

(3)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

(4)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

(5)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

(6)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

包括署名和日期。

注意:裁判文书构成事项任何一项都不可缺少,只能简化。

(二)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存在的问题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审理经过等,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当事人基本信息表述不规范

(1)当事人名称表述错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与身份证(或者证据)载明的名称不一致或非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为组织的,与登记或印章载明的名称不一致。

(2)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姓名的,没有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或其他姓名。

(3)被告提出反诉的,没有在本诉称谓后面注明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详细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5)地址(住所地)没有规范统一行政区域,如:

孝感市以外的,没有在前面加湖北省,即“省+市”模式(孝感市以内的,前面可以不加省,即“市+区”模式);

(6)住所地后面加了冒号,规范的表述是住所地后面不加冒号连写地址。

(7)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等数字使用全角(或大写数字)格式书写。

(8)当事人基本情况的顺序杂乱,没有按照规范的顺序书写。(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2、委托诉讼代理人表述不规范

(1)委托诉讼代理人仍按以前模式表述为“委托代理人”。

(2)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合并书写,没有分开书写。

(3)将法律工作者或其他人员表述为律师。

(4)委托诉讼代理权限表述不清,仅书写一般代理、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没有写明具体的代理权限。除一般代理外,均应当明确表述代理权限。没有明确的,均应视为一般代理或全权代理。

(5)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民的,没有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与被委托代理人的关系,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取得代理权等。

3、案件案由表述不准确

(1)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导致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的实质内容。

(2)确定的案由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范案由名称,是自己编造的案由。

4、案件审理经过表述不明确

(1)对于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适用程序、到庭情况、公告送达等基本情况表述不明确。

(2)对于案件中存在缺席审理、多次审理、中止审理、审限变更情况等基本审理情况表述不明确。

(3)对案件中出现管辖权异议、程序转换、鉴定情况、财产保全(诉前还是诉讼)、追加当事人(依职权还是依申请)等特殊情况未作表述,或者表述不明。

(三)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

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按最新的文书样式书写诉辩意见、证据认定和事实查明,仍然按照旧有的文书样式书写。如:“原告××诉称,。。。。。。”“经审理查明,。。。。。。”。

2、当事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情况未予表述;对反诉被告即原告的答辩意见未予以写明,或者归纳不准确不全面。

3、归纳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过于冗长,用词用语不准确,有土语俚语或者污辱性的语言,存在原文照抄,以及不加整理、删除和归纳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随意增减或者流露法官主观意向,不结合庭审陈述、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客观简洁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5、证据认证部分不规范

(1)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列明,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仍进行认证,认证过程过于复杂。

(2)认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认证缺乏依据。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做到综合分析归纳,不能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没有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3)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仍然予以认证,如法院自行调查或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鉴定结论等,这些证据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证,并进行认证。(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对于提交证据的情形未作表述。对于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逾期提交、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情形未作表述,对是否采信也未作认证。

(四)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

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归纳争议焦点不规范

(1)不归纳争议焦点或者遗漏争议焦点。

(2)将不属于争议焦点的问题错误归纳为争议焦点。

(3)争议焦点归纳不具体、不清晰。

(4)归纳争议焦点缺乏层次与逻辑性。

2、裁判文书说理不规范

(1)不能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不能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作出正面回应,不能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2)不能将争议焦点、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说理,导致说理不充分。同时,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3)不能依据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地分析和论证,导致裁判说理不严谨,缺乏逻辑性。

当然,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只作表面的探讨,对于如何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找机会再交流讨论。

(五)民事裁判文书裁判依据存在的问题

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

(1)没有按照法律关系正确引用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对于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反没有引用;不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反予以引用。(错误引用法律条文)

(2)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行政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政策性规定、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这些只能在文书中参照适用,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2、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1)引用法律条文顺序错误。不能按照如下顺序引用: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2)对于同一法律适用问题,有多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不能引用与法律适用最接近或者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不引用特别法而引用一般法。(比如:合同法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等条款)。

(3)在多个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情况下,裁判文书没能予以取舍,未按照法律效力层次高低顺序引用。如直接适用下位法。

(4)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不引用具体法律规定,而引用法律基本原则。(只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才适用法律原则)

(六)民事裁判文书主文存在的问题

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裁判主文遗漏或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

(1)裁判文书虽在说理部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了回应(或者根本没有回应),但是判决主文却将诉讼请求遗漏。

(2)裁判主文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判决主文缺项,对于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没有作判项,或者没有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裁判主文内容不明确、判项含糊

(1)由于裁判主文表述模糊(不具有可执行力),或者意思表示存在歧义(有多种意思表示的),致使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执行。

(2)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未写明标的物的种类或名称、数量、型号、给付时间等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标的物?)

(3)判决承担责任的,未明确写明责任承担方式。如侵权责任承担,是共同承担责任、连带承担责任还是补充承担责任等表述不规范不清楚。

3、判决主文名称和数字表述不一致

(1)裁判文书主文用阿拉伯小写数字,而其他地方却用中文表述数字;

(2)判决主文中当事人的名称错误,或者仍用简写,导致判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判决难以得到执行。

4、裁判主文判项明显错误

(1)裁判主文与说理部分不一致,明显存在错误裁判。如说理部分支持的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相反被驳回。

(2)对于实体判决表述为“驳回起诉”;对于程序裁判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

(七)民事裁判文书尾部存在的问题

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诉讼费用承担表述不规范

(1)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负担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2)遗漏管辖权异议(驳回100元)、诉讼保全、鉴定、公告等其他诉讼费用的承担。

(3)多名被告时,没有明确具体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

2、尾部表述存在遗漏

(1)对于给付判决的案件,在判决主文与诉讼费用负担之间漏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之诉的可以不列)

(2)对于不能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漏写表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告知事项错误或者遗漏

(1)如将判决书的上诉期表述为十日;将裁判书的上诉期表述为十五日。

(2)将上诉法院书写错误等。

4、审判组织表述不规范

(1)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实际审判组织人员不一致。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尾部却表述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尾部却表述为独任审判。

(2)合议庭人员发生了变更,尾部仍是原合议庭成员。

(3)甚至还有将未入额法官列为合议庭成员。

(4)法官助理列明的位置错误。有的写在时间之上;有的写在书记员之下。正确表述应当在时间之下,书记员之上。

5、落款表述不规范

(1)裁判文书落款时间较为随意。有的是书写完成文书的时间;有的是合议庭合议案件时间。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

(2)印戳不规范。院印加盖不居中,出现歪斜、模糊。

(3)没有在与时间平行左边加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6、其他不规范的情形

(1)裁判文书没有加装封面,一般应当加装封面。

(2)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使用校对章直接进行修改。

(3)文书粘贴出现的常识性错误。如案号错误、当事人非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名称错位等等。

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技巧

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结合民事裁判文书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与建议,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民事裁判文书标题制作规范

1、法院名称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3)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2、案号

(1)规范表述:“(”+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括号和数字一般应当使用“半角”格式(即英文模式)书写,如:(2019)鄂0902民初 号。

(2)有多份文书(裁定书)的,在案号后面增加之一、之二。。。

(二)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制作规范

1、当事人基本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记载的信息为准。

(自然人工作单位、职业: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自然人职务:以现任职务为准;)注:自然人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在文书中可以不表述。

自然人住所: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 ***”(数字用半角或小写数字)。

(2)诉讼代理人

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法人组织

名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4)个体工商户

名称: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起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自然人业主身份情况。

住所:以公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

(5)个人合伙

名称:未起字号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起字号的,注明字号与合伙人之间关系,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合伙人”。

住所:以公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

(6)其他组织

名称:以注册登记文件记载内容为准

住所: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

2、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不能写在一起(包括律师)。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3、当事人诉讼地位

案件类型

          当事人地位

一审民事案件

1.“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二审民事案件

1.“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

2.“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再审民事案件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2.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

1.“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被告”“第三人”,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特别程序案件

1.“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2.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督促程序案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

3.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

保全案件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案件

“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案件

1.当事人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2.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3.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首先要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使用的案由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范案由名称,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案由使用规则。(可详细阅读该规定)

(2)对于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适用程序、到庭情况、公告送达等基本情况;对于案件中存在缺席审理、多次审理、中止审理、审限情况等基本审理情况;对案件中出现管辖权异议、转换程序、鉴定情况、财产保全(诉前还是诉讼)、追加当事人(依申请还是依职权)等特殊情况都应当明确具体表述。

5、其他注意事项

(1)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面注明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2)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应当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

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应当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部分中写明继受事实。

(5)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6)严格按照规范的顺序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为公民的,按照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顺序书写;

当事人为组织的,按照组织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顺序书写。

(7)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等数字一定要换成半角格式(小写数字)书写。

(8)住所地后面不加冒号,依据地后面连写地址。

(9)住址(住所地)没有统一行政区域,孝感市以外的,前面应当加湖北省,即“省+市”模式;孝感市以内的,前面可以不加省,即“市+区”模式。

标准格式: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写明案由)一案”,【发回重审案件:“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年××月××日裁定中止诉讼,××××年××月××日恢复诉讼。”】【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制作规范

1、诉辩意见

(1)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

(2)诉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避免出现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过于冗长,用词用语不准确,有土语俚语或者污辱性语言等情况

(3)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诉称部分中写明。对反诉被告(即原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写明,归纳应当准确、全面。

(4)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应当随意增减或者流露法官主观意向,要充分结合庭审陈述、答辩意见、查明的事实真实、客观、简洁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承认事实

(1)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

(2)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具体有哪些?)事实”。

(3)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

(4)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具体有哪些?)。

  3、举证质证

(1)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

(2)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可表述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注意:只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认证。

(3)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注意: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 对于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逾期提交、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情形应当明确作出表述。

  4、认定事实

(1)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但是一般情况下应当分开写,即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认定证据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做到综合分析归纳,并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即从证据的“三性”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3)认定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或者对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认定相关的事实着重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同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

(4)综合叙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又查明”,“再查明”等。

标准格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首先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四)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制作规范

1、归纳整理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无论怎么摆放争议焦点,对于争议焦点问题应当做到:

第一、一般都应当归纳争议焦点(除非常简单的案件或当事人全部承认案件事实的以外)。

第二、争议焦点应当围绕案件法律关系总结。

第三、归纳争议焦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争议焦点之间应当具有层次性与逻辑性。

2、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一般沿用“三段论”式说理。

(1)裁判说理的核心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重点:阐述原告请求权、被告的抗辩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

(2)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应当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说理,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并将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地分析和论证,层次明确,说理严谨,并且有逻辑性。

(3)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全面分析论证。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分析论证。

3、说理引用条款规范

(1)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不能简写)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

(2)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3)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4)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

标准格式:

本院认为,本案系××纠纷(明确纠纷的性质、案由)。

    ××××××××××(简易案件可以直接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2、××××;3.××××。

   一、关于××××的问题

本院认为,××××

   二、关于××××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综合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判决如下:

(五)民事裁判文书裁判依据制作规范

1、引用顺序

(1)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2)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3)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2引用规范

(1)按照法律关系正确引用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对于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要引用;不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坚决不予引用。

(2)对于同一法律适用问题,有多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应当引用与法律适用最接近或者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

(3)在多个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情况下,裁判文书应当予以取舍,要按照法律效力层次高低顺序引用。

(4)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应当引用具体法律规定,不得引用法律基本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可以引用法律基本原则。

3、不得引用情形

(1)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3)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只能作为参照适用,不得引用,但是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中援引。

(六)民事裁判主文制作规范

1名称与内容

(1)裁判主文中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避免出现当事人书写错误问题;裁判主文数字一般用小写数字。

(2) 裁判主文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避免出现意思表示存在歧义,致使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执行。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应当写明标的物的种类或名称、数量、型号、给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2、承担责任

(1)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

(2)判决承担责任的,对于承担责任方式应当写明。如侵权责任承担,是共同承担责任、连带承担责任还是补充承担责任等都应当表述清楚。

3、给付事项

(1)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2)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

(3)对于金钱给付的利息,应当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点、计息本金及利率。

(4)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

 4、其他注意事项

   (1)裁判文书应当与说理部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遗漏诉讼请求情况,或者裁判主文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对于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判项,应当表述为:“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3)对于实体判决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程序裁判表述为“驳回起诉”。

标准格式: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综合性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七)民事裁判文书尾部制作规范

1诉讼费

(1)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

(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要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负担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3)对于明确遗漏管辖权异议(驳回100元)、诉讼保全、鉴定、公告等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

(4)多名被告时,要明确具体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

2、告知事项

(1)对于给付判决案件,在判决主文与诉讼费用负担之间应当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对上诉法院应当书写正确等。

3署名

(1)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审判员)与实际审判组织人员应当保持一致。署名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

(2)合议庭人员(或审判员)发生了变更,尾部应当是变更之后的合议庭人员(或审判员)

(3)未入额法官不得列为合议庭成员。

(4)法官助理列位正确表述应当在时间之下,书记员之上。

(5)人民陪审员应当是任命期限内的人员(由于近期人民陪审员重新选任,避免出现任命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4落款日期

(1)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

(2)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

5、院印与核对戳

(1)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2)在与时间平行左边位置加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八)民事裁判文书数字规范

1汉字数字

(1)裁判主文的序号使用汉字数字,例:“一”“二”。

(2)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3)本院认为部分“分项评述”一、二、。。。

2、阿拉伯数字

(1)案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例:“(2016)京0101民初1号”。

(2)文书主文其他地方(如:案件由来、事实部分等)。

(3)其他数字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九)民事裁判文书标点符号用法

1逗号

“被告辩称”“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用逗号。

2、冒号

(1)“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用冒号。

3、分号

(1)文书存在并列关系用分号。

(2)判项“一、之后“与”二、“之前。

4、顿号

裁判项序号后用顿号;分项评述一、之后。

5、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十)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

1引用规则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2)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2、引用简称

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3、引用序号

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写法一致。

(十一)民事裁判文书印刷标准 

1、纸张

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2、版心

尺寸:56mm×225mm,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3、印刷

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

4、标题

(1)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

(3)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排列。

5、案号主文

(1)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2)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

6、落款

(1)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

(2)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3)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

(4)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7、院印

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8、补正

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

9、封面

裁判文书应当加装封面,封面可参照以下规格制作

(1)国徽图案高55mm,宽50mm。

(2)上页边距为65mm,国徽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75mm。

(3)标题文字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位于国徽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法院名称字体大小为30磅,裁判文书名称字体大小为36磅。

(4)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

 

 

 

附: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鄂0902民初××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公民身份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无需叙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必须详细叙述代理权限)。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公民身份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无需叙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必须详细叙述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以下简称xx)××与被告(以下简称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于20××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缺席裁判的一律表述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首先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纠纷。 (对于简易案件可以直接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2.××××;3.××××。(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作分项评述)

    一、关于××××的问题

本院认为,××××

    二、关于××××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0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附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三)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四)本院依职权(依××申请)调查的证据如下:

 

 

 

一审民事调解书参考样式: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鄂0902民初××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公民身份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无需叙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必须详细叙述代理权限)。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公民身份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无需叙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必须详细叙述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以下简称“xx”)××与被告(以下简称“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诉讼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0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参考样式: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鄂0902民初××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0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一审诉讼保全裁定书参考样式: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鄂0902民初××号

    申请人:××,××,××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期限)。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0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106年6月28日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于2016年8月1日实施)为素材,并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实际,以表格和文书模板的形式展现文书样式制作规范,方便各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