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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 统一赔偿标准

时间: 2016-09-28 11:24 点击量: 3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严格按照户口性质,而根据官方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数额却相差悬殊,因此,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现象。随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截至目前,包括湖北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在湖北等30个省份全面推开,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成为历史。

  人人生而平等,作为人权的生命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因此,人的生命不应当适用“同命不同价”。同样,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无论是“同价”还是“不同价”都是对生命的亵渎。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农业户口人员将在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享受应有的福利。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户籍性质导致赔偿数额不同的现象将有所改观,在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人员,应当统一赔偿标准,以城镇人口平均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引用最多的条文均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也应当进行调整和修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司法解释中相应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