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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规程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5-03-11 09:45 点击量: 15

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资源配置、市场出清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级法院相关工作指引、实施意见,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类型等分类分级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旨在通过精准分类、分级施策,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第二条 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遵循依法依规、效率优先、公平公正、权利保障的原则,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缩减当事人程序权利。

第三条 本院破产审判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开展案件分类识别、流程管控、质效评查等工作。

二、案件分类标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快速审理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流程:

(一)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且未发现债务人其他财产的;

(三)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极少的;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快速审理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简化审理案件,适用简化审理流程: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

(二)合并报表资产或非关联负债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债权人人数不超过100人;

(三)无重大维稳隐患、无刑民交叉情形、无复杂财产权属争议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普通审理案件,适用普通审理流程:

(一)资产负债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债权人人数超过100人的;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财产权属争议、复杂衍生诉讼或涉嫌逃废债的;

(四)职工安置压力大、拖欠薪酬社保金额高,存在重大维稳风险的;

(五)其他案情复杂、不宜简化审理的情形。

三、审判组织与程序启动

第七条 快速审理案件和简化审理案件以独任审理为主,确有必要的可组成合议庭;普通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八条 快速审理案件由“2+2速裁团队”(2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承办,3个月内结案;简化审理案件由速裁破产团队承办,6个月内结案;普通审理案件由“2+1包保专班”(2名分管院领导+1名资深法官)承办,6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按规定报请延长。

第九条 立案审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繁简分流识别,通过“望闻问切”四步诊断法(座谈会+实地调研+和解评估+预重整指引)初步判定案件类型,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

第十条 决定适用快速或简化审理的,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中明确标注,于裁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通知当事人,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立、审、执”各环节发现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推进“立转破”“审转破”“执转破”无缝衔接,并同步明确案件审理类型。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案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受理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

四、快速审理案件流程规范

第十三条 管理人选任原则上采用随机指定方式,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无需通过竞争方式选任。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接管,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初步报告。

第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缩短至30日,通知方式可采用电话、短信、即时通信等简便方式,无需发布纸质公告。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采用书面、网络表决方式征求债权人意见;确需召开的,可合并各项议程,压缩会议时长。

第十七条 无财产案件免除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程序,管理人直接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第十八条 债务人确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的,本院可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转为简化或普通审理,已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五、简化审理案件流程规范

第二十条 管理人选任以随机指定为主,债权人协商推荐或债务人、债权人共同推荐的,经本院准许可直接指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接管,30日内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可合并拟定财产变价方案与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告优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可合并发布多项公告事项;通知可采用简便方式送达,减少纸质文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召开1次,最多不超过3次,可采用网络会议、书面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简化财产处置流程,无异议财产可直接处置,小额财产免除评估程序,财产变价后无需再次表决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无法在6个月内审结的,应当在7日内转为普通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普通审理案件流程规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选任可采用竞争方式,管理人应当全面开展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本院。

第二十七条 债权申报期限不少于30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财产处置遵循市场化原则,重大财产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处置进展及时向社会披露。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