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申请人颜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自2022年4月起,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暴。最近一次家暴行为是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控制在出租屋内,对其进行了长达12小时的家暴折磨,并威胁申请人不准发出声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使申请人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为保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高效审查,快速裁定:孝南区法院澴城法庭在收到上述申请后,迅速安排法庭干警对申请人颜某的住所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确定申请人具体居住地、所属社区及所辖派出所,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澴城法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颜某因感情问题引发纠纷,被申请人刘某用手殴打申请人颜某。 2023年6月29日经公安局对申请人颜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申请人颜某人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申请人颜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颜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威胁、恐吓、谩骂、骚扰、跟踪申请人颜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及时送达,使“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裁定作出后,澴城法庭及时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社区村民委员会及所辖派出所,有效地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法官寄语: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发现。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重保存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