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湖北某设备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孝南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涉案企业和当事人,通过进一步摸排调查,发现该案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承办法官适时调整调解思路,结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点,针对双方存在的困难和想法,逐一劝导。
办案法官在调查中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当场进行调解,法官用很短的时间明事理、析因果、讲人情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在第二日全部履行完毕,圆满解决该起劳动纠纷案件。
法官普法:
社会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保险的种类、收费的比例和标准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自主选择。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按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可委托用人单位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完成。用人单位需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就是否缴费、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