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附件见下表)。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序号 | 案号 | 案外人 | 拟发放 案款 | 发放 事由 | 是否 合议 | 执行人员 联系方式 |
1 | (2025)鄂0902执2452号 | 方奔 | 20351.1 | 垫付费用 | 是 | 饶法官 0712-2461085 |
2 | (2025)鄂0902执恢1286号 | 赵唐薇 | 91133.9 | 垫付费用及租金 | 是 | 饶法官 0712-2461085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