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市场救治和退出功能,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和退出机制,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结合孝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融合”(以下简称“执破融合”)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诚信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树立“救治与出清并重”的司法理念。打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壁垒,建立高效、顺畅、规范的衔接机制,使“僵尸企业”依法快速出清,使具有再生价值的企业获得及时救治,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1、畅通退出渠道:有效破解“执行不能”案件积压难题,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规范化、法治化的市场退出路径。
2、精准救治企业:早期识别具有营运价值和重生可能性的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助力其脱困再生,保住市场主体。
3、公平清偿债务:通过破产程序集中、公平清理债务,避免在执行程序中个别清偿可能引发的不公,维护债权整体清偿秩序。
4、提升司法效能:整合执行与破产审判力量与资源,缩短程序转换周期,提高债务清理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5、优化营商环境:彰显司法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市场主体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与甄别机制
(一)重点适用范围:
1、“执转破”移送类: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经孝南法院强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条件的,应积极引导适用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2、“执破协同”救治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虽陷入债务困境,但其主营业务良好、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前景、拥有核心技术或资质等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应引导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进行破产重整、和解。
3、“破产衍生执行”类: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由执行部门协助完成的财产调查、控制、变价、交付等事项,应建立快速响应与协作机制。
(二)案件甄别与筛选机制:
1、执行前端识别: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应初步评估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债务规模、财产状况、经营状态等,对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在首次执行谈话中可进行风险提示和程序引导。
2、财产调查核实: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判断是否符合“执转破”条件。
3、分类引导机制:
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经营迹象的“僵尸企业”,重点引导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释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功能优势,鼓励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
三、“执破融合”具体衔接流程
(一)“执转破”启动与移送流程:
1、申请与同意: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向孝南法院书面提出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经被执行人同意,亦可由孝南法院执行部门依职权启动征询程序。
2、初步审查:执行案件承办团队负责收集、核对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财产调查结果、债务清单、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并制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报告》。
3、内部审批:承办团队将报告及材料报执行局局长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启动移送程序。
4、材料移送:执行局应在决定移送后规定期限内,将全套移送材料整理成卷,通过内部立卷移送机制,移交孝南法院立案庭(或负责破产审判的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5、衔接措施:移送破产审查后,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维持,必要时可继续控制或处置关键财产,防止资产流失,为破产程序顺利启动创造条件。
(二)破产程序中的执行协作流程:
1、信息共享:建立执行与破产审判部门的信息共享通道。执行部门应向破产审判部门全面提供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控情况、债权债务信息、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2、事务协作:破产管理人凭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向执行部门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查阅相关执行卷宗。执行部门应依法高效配合。
3、财产移交:对于执行程序中已控制的财产,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应按照破产审判部门或管理人的要求,做好财产的清理、登记和移交工作。
4、衍生执行支持:对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通过执行手段收回债务人财产、追索出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事项,审判部门与管理人可与执行部门会商,依法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和工作力量予以协助。
(三)“执破融合”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执行局、立案庭、民二庭、审管办等部门参加的“执破融合”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程序衔接、法律适用、争议协调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和政策把握。
四、配套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在执行局内指定专人负责“执转破”案件的初步审查、材料准备、对内对外联络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2、能力建设:加强执行干警与破产审判法官的业务交流与联合培训,增进对彼此程序的理解与衔接能力,培养复合型司法人才。
3、信息化支撑: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执转破”案件线上移送模块,实现材料电子流转、节点自动提醒、流程全程留痕。
4、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普法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宣传“执破融合”机制的意义与流程,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适用破产程序。
5、考核激励:建议将“执转破”移送数量、质量、协作效率等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形成正向激励。
五、预期成效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实现:
1、形成一套规范、流畅、可复制的“执破融合”内部操作指引。
2、显著提升“执转破”案件的移送效率和审查通过率。
3、成功推动一批“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并助力一批有价值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和解获得新生。
4、有效减少长期未结执行积案,优化执行案件质效数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孝南法院执行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执破融合”机制落地见效,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