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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 法官悉心止纷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2-04-06 11:02 点击量: 880

  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澴城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最终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和平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及时维护了妇女权益。

案情回顾

  1986年10月份,原告田某(女方)与被告黄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家庭可谓幸福美满。但自1992年开始,黄某与田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黄某还经常对原告田某实施暴力行为,甚至将其打伤。2021年10月11日,黄某再次因琐事殴打田某,田某遂报警并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该案的承办法官吴新晖是一名拥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他在认真查阅案卷后,充分认识到该案的特殊性,迅速拟定初步解决方案,决定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

组织庭前调解,对婚姻关系进行初步“诊断”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田某自述双方自1992年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黄某多次于酒后对其进行殴打,因此田某离婚态度明确、坚决。黄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希望通过法庭调解让田某打消离婚念头,双方重归于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田某、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情节,且原告田某离婚态度坚决,吴新晖法官初步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

如期开庭审理,根据客观证据梳理案件事实

  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期间分歧较大,本案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街道办事处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相关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被告存在多次家暴事实。被告则认为,多次家暴事实不成立,只是偶尔闹矛盾,不同意离婚。庭审最终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结束。

聚焦核心矛盾,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庭后调解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告长期家暴事实成立且调解无效。虽然一纸判决即可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但考虑到法院判决可能会给被告带来抵触情绪,进而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吴新晖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希望通过“背靠背”沟通的方式,让被告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

  庭审结束后,吴新晖法官多次联系黄某,最初,黄某充满抵触情绪,否认其数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声称只是夫妻之间偶尔闹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吴新晖法官对其长期通过暴力手段伤害配偶身心健康和个人尊严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引用《反家庭暴力法》及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释法明理,详细阐述家庭暴力行为给家庭、社会等带来的危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吴新晖法官的数次沟通下,黄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自行购买《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查阅学习。

  七日后,在澴城人民法庭调解中心,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先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法官说法

爱是呵护,而非暴戾。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遇到矛盾,应及时沟通、解决,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伤害对方,增加矛盾。

  现实生活中,如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可一味隐忍,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施暴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